案情: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给E以后,一次合伙企业借用该车,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E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问题:
假设该车价值30万元,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要优先以该车受偿,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担保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该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