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男与某女于2001年10月10日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双方于同年5月签订了一个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婚前各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即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双方和子女的生活而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他各方所得为各自所有,为了个人的目的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就协议的内容到有关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2005年5月,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某女并因此提出离婚。在庭审中,某男同意离婚,但对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分歧。 法院查明:婚后,某男为个人使用购车借款6万元,但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某男与某女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而某女为了孩子上幼儿园向同事刘某借钱5000元,自己买服装向同事温某借钱1000元,刘某和温某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 问题:

5000元、1000元的债务又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5000元的债务也应作为共同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因为,该债务的形成是为了女儿的生活;而1000元的债务则应为某女的个人债务,由某女个人承担。因为,双方有特别的约定,且债权人刘某和温某也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 由于债权人刘某和温某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因此,应按照约定的内容,5000元为共同的债务,由双方承担;1000元为个人的债务,由某女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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