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2003年2月至3月间,外来无业人员刘君纠集同乡谢洪涛、徐影中两人,经预谋,准备了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以做个体载客生意作掩护,时分时合,经常骑摩托车在312国道无锡钱桥至广益路段游荡,伺机盗窃作案。当发现有汽车暂停在马路边,车上人员均临时下车办事而未关车门,即按事前分工,驾驶摩托车靠上汽车左侧,由坐在后座的人员打开汽车驾驶室车门,偷走车内的皮包后乘上同伙的摩托车逃跑,回到租住地后进行分赃。经查实上述3人先后盗窃5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22000余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共同盗窃案件过程中,3个被告人均为苗族(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应当用苗族话进行审判
B.可以用长沙话进行审判
C.可以用普通话进行审判
D.应当为3个被告人提供翻译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考点]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因此D选项正确。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因此,BC两个选项符合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