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写字楼建筑工程,由市建工集团二公司施工。该工程采用分段式整体提升脚手架进行外装修工程施工。在作业中,有两个机位的承重螺栓断裂,导致其他机位的十余个承重螺栓随后也断裂,致使部分架体与支撑架脱离,从高空坠落,造成12 人死亡、10 人重伤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50 万元。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调查发现,施工单位虽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施工中未针对提升式脚手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的使用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却尚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施工单位使用该脚手架前也未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此外,在施工时,两个承重点的安装位置不正常。脚手架整体超载,使承重螺栓处于超载状态;而且在脚手架设计中未考虑完整的防坠安全装置,以致架体坠落时无保护措施。
这起安全事故可能涉及的安全责任有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这起安全事故涉及的安全责任有以下几方面:
(1)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不力,《安全条例》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42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没有安全措施的或不合格者,不得颁发许可证。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属于严重违反有关法规,未履行其安全责任。
①未按《安全条例》第26条规定,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②按《安全条例》第17条规定,在安装提升式脚手架的使用应有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③未按《安全条例》第35条规定,在使用脚手架前组织验收和验收后的登记。
④脚手架未设置防坠安全装置。
(3)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供或未提供真实反映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情况的资料,以致在施工安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属于不正当行为。违反《安全条例》第10条。
(4)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之一是应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此外在监理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该事故发生表明监理未能负起其安全责任,属于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