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写字楼建筑工程,由市建工集团二公司施工。该工程采用分段式整体提升脚手架进行外装修工程施工。在作业中,有两个机位的承重螺栓断裂,导致其他机位的十余个承重螺栓随后也断裂,致使部分架体与支撑架脱离,从高空坠落,造成12 人死亡、10 人重伤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50 万元。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调查发现,施工单位虽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施工中未针对提升式脚手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的使用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却尚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施工单位使用该脚手架前也未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此外,在施工时,两个承重点的安装位置不正常。脚手架整体超载,使承重螺栓处于超载状态;而且在脚手架设计中未考虑完整的防坠安全装置,以致架体坠落时无保护措施。
这起事故可以定为哪一个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可能涉及的安全责任有:
(1)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本次事故属于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①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
②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事故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③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
④在分析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⑤监理单位根据调查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拟订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
⑥事故的审定和结案。
解析:
[解题思路点拨] 本题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和新教材中有关各单位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以及关于法律责任等部分的内容。
1.对于此次事故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单位,除应根据案情对照《安全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责任条款(第6~38条)明确它们的安全责任外,还应从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去分析(第42条、44条),从而明确有关单位是否未尽到其安全责任。
2.对照上1项结果,结合《安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明确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3.确定此次事故的等级及事故的处理,可参阅建设部推出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监理概论》教材第四章相应内容,或《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二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