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生产性企业2009年1月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全年主营业务收入 65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320000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98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6460元。2009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查出部分经济业务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1)全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账户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44100元,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比例为5%。 (2)清理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收入5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600 贷:应付福利费5600 (3)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85000元,经查,联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盈余公积85000 (4)直接捐给敬老院1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5)12月份多转产品销售成本5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额为( )。
A.5312.5元
B.17000元
C.21250元
D.204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因为联营企业已经交了20%的税了,所以按照本企业25%的税率还需交纳5%的税。 85000÷(1-20%)×(25%-20%)=53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