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担任某县华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不请示上级,即以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代理处名义印制存单,向社会吸收存款7500万元,并由公司担保后贷给苏州某企业,从中收取0.5%的手续费。 问:该担保公司和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该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朱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也构成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二是具有资格,但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 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否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他人的名义向社会吸收存款750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特征。由于这一行为系该公司的单位行为,故犯罪主体为该公司。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朱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直接决定并负责向公众吸收存款,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