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房某系某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2005年4月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不服市法院的判决,到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案件尚未立案,房某即将该案介绍给当地律师上官某代理,从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的一年时间内,房某先后4次收受、索要律师上官某给付的87万元人民币。但因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最终未正式立案。上官某因未代理成此案,向房某索回钱款时遭拒而案发。
问:对房某、上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房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上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房某利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向律师上官某介绍案件并收受、索取巨额钱款,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受贿行为性质。虽因客观原因未立案,从而最终没有实施为行贿人谋利益的行为,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上官某为获得案件的代理,不惜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主动给付具有检察职务的房某巨额钱款,交换其职务之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构成行贿罪。当然,其中被房某勒索的财物,因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部分,不应视为行贿罪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