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刘某、张某为某国有酒厂正、副厂长,为解决酒厂部分资金困难,找到市粮油食品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帮忙,王某遂将两人介绍给公司下属分公司的经理霍某,并要求其借钱给刘某的酒厂,霍某答应帮忙。刘某为尽快借到钱,与张某商量向王某行贿。当晚,在某宾馆,刘某将其所带的公款4万元交由张某,让张某将钱送给王某。张某从中截留1万元,将3万元送给王某。粮油食品公司的下属公司随后分两次借给酒厂人民币40万元。年底,刘某为感谢王某,并想再次从该公司借钱,在公司经理室送给王某人民币1万元。第二年初,该分公司又借给酒厂20万元人民币。
问:刘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构成行贿罪。
应当注意的是,刘某虽然谋求的是一种正当利益,但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主要原因在于该行贿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刑法对此种行贿行为成立犯罪没有要求行为人具备牟取特定利益的要件。另外还应当明确,刘某的行为虽然以为单位牟取利益为出发点,但该行贿行为因为未经酒厂领导的集体决定,所以不能视为单位行贿行为,因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张某由于和刘某合谋行贿,因此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张某同时还构成贪污罪,因为其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私自截留了用于行贿的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