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从2003年5月开始,刘某任某县水利局副局长。2005年三四月间,金某等人合伙成立公司准备在当地一条江的河段采沙并经营沙场,以疏浚名义向该县水利局报批手续时,给予负责审批的刘某“干股”,截至2008年10月,刘某收受干股分红已查明的有8.7万元。
问: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刘某利用身为某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便利,批准了金某等人名为疏浚河道、实为经营沙场的申淆,并接受金某公司的干股;在主观上,刘某是故意。
需要注意,干股方式受贿的受贿数额的计算方式。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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