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国企业与乙新加坡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甲企业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乙公司的出资额占40%,甲企业与乙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为4∶6。乙公司有权在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也有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低价转让给甲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企业与己公司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所以甲企业与乙公司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无效
B.乙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 C.乙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有效
D.乙公司在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无效
参考答案:B,D
解析:[考点] 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根据该款规定,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承担亏损,不是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亏损,所以A选项不正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根据该款规定,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报批,所以B选项正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仅投资;(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前提条件是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听以C选项不正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根据该款见定,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