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杜晓雨与章伟系夫妻,二人同住天津市塘沽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唐山市古冶区有平房6间,由其长子章云居住。2006年杜晓雨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女儿章霞已出嫁,住天津市。老人的次子章雨(17岁)于 2009年考上唐山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章云住处近,章雨便要求章云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章云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 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章雨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章云、章雨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女儿章霞。经法院通知,章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章云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84年其与死者杜晓雨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如果章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前,章云找到了章伟生前的遗嘱,在遗嘱中作出将房屋留给了儿女各两间的决定,此时,章云可以将此遗嘱作为新证据提交。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 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对新证据的认定还需符合客观存在和当事人是否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由题干中可知,此遗嘱是客观存在并且当事人章云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

问答题

试题四:(20分)

某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110天。合同中相关约定如下: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工期奖或罚为3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规费综合费率3.55%,税金率3.41%。

(4)发包人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50 元/工日计算。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 和I 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 元/台班。 该工程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因设计方案调整,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 天,造成承包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 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拟订了I 工作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人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保证质量,I工作在压缩2 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 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 天。承包人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 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 m3(综合单价为300元/ 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 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 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事件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 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 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