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为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由甲处购人某品牌空调500台,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台,每一台2000元,总价款10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乙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支了20万元。甲在向乙交付了400台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台空调。于是甲提出乙或者先交付剩余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建材(价值30万元)作为抵押。甲将剩余100台空调运送至乙处。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
问题:
1.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台果真存在质量问题,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乙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履行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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