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甲市A区的纪强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纪国(居住在甲市B区),纪国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纪强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纪强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纪强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4年1月,纪强雇佣的修理工史大年(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石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史大年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史大年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石凯拟向法院起诉。 问题:
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对此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简称《经济审判规定》)第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4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