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纪强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纪国(居住在甲市B区),纪国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纪强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纪强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纪强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4年1月,纪强雇佣的修理工史大年(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石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史大年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史大年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石凯拟向法院起诉。 问题: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

参考答案: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均有管辖权。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侵权案的管辖地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上述四地分别是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因而都是本案的管辖地。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