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甲市A区的纪强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纪国(居住在甲市B区),纪国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纪强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纪强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纪强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4年1月,纪强雇佣的修理工史大年(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石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史大年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史大年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石凯拟向法院起诉。 问题:
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答案: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此,不难得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