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中外合资咨询公司,2005年4月8日开业经营。2006年的汇算清缴期内,该公司进行了亏损申报。在随后税务机关派人员进行的稽查中,该公司提供了如下纳税资料:
(1)2005年业务收入800万元;缴纳营业税40万元;业务支出350万元;
(2)管理费用30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列支开办费120万元,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30万元,交际应酬费50万元,支付境内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20万元;
(3)财务费用140万元,其中包括4月注册资金未按时到位时向其他企业借款90万元的利息7万元、支付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注册资金6月到位后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半年利息5万元(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8%)。
(4)营业外支出20万元中包括与其他企业合同违约支出15万元和乱发广告而被城管部门罚款5万元
(5)向特区投资开办企业,分回投资收益17万元
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40-350-300-140-20+17=-33(元)
要求:
(1)请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逐项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税务机关当场就该企业的问题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该企业少缴税款50%的罚款,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该公司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有如下错误:
①开办费应从经营次月起5年摊销,当年应摊销8个月的开办费。 摊销额为120万×8/60个月=16万元,
超标准列支额为120-16=104万元,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30万元不得列支,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③交际应酬费只允许列支6.5万元(500×10‰+300×5‰),
超标准列支额=50-6.5=43.5万元,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④支付境内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20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⑤注册资金未按时到位时向其他企业借款90万元的利息7万元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⑥借款利息半年只允许列支4万元(100×8%/2),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1万元(5-4)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⑦合同违约罚款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乱发广告城管罚款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⑧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3+104+30+43.5+20+7+80+1+5-17=240.5(万元)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240.5×30%=72.15(万元)
应纳的地方所得税=240.5×3%=7.22(万元)
(2)税务机关做法有问题,其罚款达到10000元以上,应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企业问题和企业享有听证权,不能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企业对此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企业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滞纳金决定不服的,可在交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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