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发生下列事项:
(1)新投产的一台设备在生产产品的同时又产下可利用的废料,经理授意销售科长将废料售给一个个体户,每次收入的现金由经理另立银行账户统一保管,作为奖金定期取出发给管理人员,财务科长认为这是为管理人员办好事,所以也未要求将这项收入纳入会计核算。
(2)作为子公司,采用了由母公司统一配置的以英语为文字界面的会计审核软件,于是,该企业以母公司的规定为由,以英语作为会计记录的唯一文字,并向我国政府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也采用英语。
(3)向个体户A采购农副产品作为生产辅料,开出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现金支票交给A,作为其采购农副产品的货款,A将现金支票背书后转给了油料供应商B企业,作为向B企业购买油料价款,但当B企业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4)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经理要求会计人员将一台正常使用设备的折旧方法由原来的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使当年的利润减少了3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改变折旧的计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解析: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该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将正常使用设备的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属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调节收益,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是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采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缴税额在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