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郑某结婚后经常受其丈夫王某虐待和殴打,并且发现王某经常酒后持刀在邻里间寻衅滋事,受到邻里唾骂,经常劝说仍不改正。王某还扬言:郑如果离婚,就杀死郑某和郑某娘家的全家人,致使郑某不敢离婚。2004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王某酗酒后卡住郑某的脖子进行殴打。见郑某进行反抗,王某便从厨房拿出菜刀砍郑某,郑某闪身躲开,顺手从门后拿一挖镢把打在王某的头部,王某当即坐地,头部血流不止。此时,郑某问王某: “你酒劲醒后饶我不饶”王某回答: “看老子饶你不饶。”郑某遂从厨房找出塑料绳套在王某的颈部,将其勒至窒息,后惟恐其不死,又找来一节铁丝拧在王某的脖子上。尔后将王某的尸体拖至厨房后墙处用柴草等物掩盖。后邻居报案后,郑某被抓获。该案经A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2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的父母早就去世,唯一的亲人就是自己的姑姑,但是郑某不愿意给姑姑增加负担,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A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胡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胡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案情需要保密为由予以拒绝。2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A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3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3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但是认为胡律师从一开始就介入这个案件,因而没有向胡律师发送起诉状副本。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3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A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存在如下不当之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只有人民法院对此负有责任,且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故在本案中,A市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虽然合理,但却于法无据。
其次,检察人员于2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些都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不需要人民检察院同意即可行使。起诉意见书属于案件的诉讼文书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的复印请求。

解析:[考点] 指定辩护;辩护权的告知及行使,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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