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A楼房暂不办理过户登记。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要求]
根据上诉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C.贾某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可以进行申报
D.乙公司无权行使取回权
E.乙公司有权直接通过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取回权
参考答案:C,D,E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申请。(1)选项A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选项C: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贾某垫付的200万元并非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权,而是其取得10%股权的对价;(3)选项DE:A楼房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乙公司,乙公司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