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甲,18岁,2007年春节期间,先后5次在某火车站排队购买火车票。在第5次购票时被车站派出所干警张某、刘某以打击“黄牛党”的名义传讯至派出所。时甲之父时乙闻讯后赶到派出所,找到张某、刘某,并解释说时甲系在校学生,买票是为自己及亲友,并没有转手倒卖。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并将时乙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甲级。事后,时乙到人民法院来咨询,并要求被告张某赔偿相关损失。
[要求]
根据上诉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上述案例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时乙可以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
B.时乙可以对张某提起行政诉讼
C.时乙可以以张某所在的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时乙可以直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E.时乙可以在起诉该行政机关时直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
(1)选项A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时乙可以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
(2)选项B错误,C正确。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其工作人员所属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为被告,而不应以该工作人员为被告。
(3)选项D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张某将时乙打伤是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时乙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但是,若时乙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4)选项E错误。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