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仪表厂(下称中方)拟与韩国某实业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资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期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3)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年。外方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4)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拟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任期3年;其中,外方委派3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 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 根据上述资料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说明合营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 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 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 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 该公司的董事的人数、任期、任职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为210万美元。按外方占总股本 51%比例计算,其出资额应为107.1万美元,中方占总股本的49%比例计算,中方出资额应为102.9万美元。 (2)中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则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山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期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因此不符合规定。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不允许先行回收投资。 (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①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为4年; ③董事长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本题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