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1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本案再审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调解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适用于各种诉讼程序。因此,二审法院在提审本案的过程中仍然可以主持调解。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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