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10月31日,陈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冯西园北一区80号平房西北斜坡处道路上停放红旗牌小客车过程中造成溜车,将车后行人即该小区的袁某、庞某撞伤。陈某因害怕受到受害人亲属的殴打而逃跑。后众人将袁某、庞某送往医院抢救,袁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庞某身体所受损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偏重)。经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次日陈某自动投案。
问:陈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符合逃逸的量刑情节。在客观方面,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危害结果;在主观方面,陈某属于过失,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从轻到重依次为普通量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因此,逃逸是较重量刑情节。但构成逃逸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本案中,陈某逃逸的主要原因是怕受到受害人亲属的殴打,且次日自动投案,因此,不符合逃避法律追究逃逸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