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650万元的汇票,用于支付从乙公司购买汽车的货款,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11年6月26日,付款人为丙公司。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该汽车不过户。其后,甲以该批汽车作价650万元,丁公司以现金75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戊有限公司。戊公司成立后使用该批汽车。
2011年10月份,丁公司欲退出戊公司。经甲公司、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丁公司从戊公司取得退款750万元后退出戊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丁公司仍为戊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丁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戊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1400万元。
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65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庚要求戊公司提供担保,戊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汽车应过户到本公司。”庚向丙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丙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戊公司不垮则付款。”
2011年11月份,戊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庚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汽车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该批汽车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能否行使取回权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案例中,甲购买的汽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所有权仍是乙公司,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为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1999年开始计算。1999年亏损10万元,2000年获利20万元,2001年亏损10万元,2002年获利40万元,2003年获利 50万元。2004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3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票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2001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16万元,从中取得60%,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10万元,汇往境外。
(提示:预提所得税税率10%;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8年至200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3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