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一家三口在某地办了一养猪场,父亲甲为养猪场的安全弄来三支枪,而母亲乙和儿子丙(20岁)均不知道枪的来历。2002年甲因车祸死亡,乙和丙在明知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将三支枪藏匿其家中,直至2005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乙、丙私藏的三支枪分别为:自制双筒猎枪、松鼠牌单筒猎枪、上海产气枪,三支枪均具有击发、杀伤能力。
问:对乙、丙的行为如何认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乙、丙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乙、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行为和对象的选择。在本案中,客观上,乙、丙不具备合法持有枪支的身份,而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并藏匿家中;主观上,乙、丙明知违法却私自持有枪支,尽管为了猪场的安全的目的,但本罪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故意擅自持有枪支即符合主观要件。主体上,乙、丙不属于合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故乙、丙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乙、丙不单独成立非法私藏枪支罪。所谓“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乙、丙的行为不符合该情况。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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