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12月2日22时许,王某在酒后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海马牌轿车送朋友回家,送完朋友后独自驾驶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区金顶街青年公寓前,因酒后注意力不集中,将被害人李某撞伤。为毁灭证据、逃避追究,王某将李某放在后备箱中,运至某人迹罕至的树林,后驾车逃逸。几天后李某的尸体被行人发现,并报案。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在客观上,将被害人李某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李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在主观上,对李某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致人死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该种情况下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档次处罚。第二,行为人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