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650万元的汇票,用于支付从乙公司购买汽车的货款,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11年6月26日,付款人为丙公司。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该汽车不过户。其后,甲以该批汽车作价650万元,丁公司以现金75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戊有限公司。戊公司成立后使用该批汽车。
2011年10月份,丁公司欲退出戊公司。经甲公司、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丁公司从戊公司取得退款750万元后退出戊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丁公司仍为戊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丁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戊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1400万元。
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65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庚要求戊公司提供担保,戊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汽车应过户到本公司。”庚向丙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丙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戊公司不垮则付款。”
2011年11月份,戊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庚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汽车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该批汽车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戊公司不垮则付款”的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丙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戊公司不垮则付款”的行为视为拒绝承兑。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案例中,丙公司在汇票上批注的“承兑,到期戊公司不垮则付款”属于附有条件,故视为拒绝承兑。

单项选择题
综合题

(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

材料二 在一条鞭法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廖焕水认为,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虽符合社会发展和农民利益要求,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合理性,但未能从机制上清除加重赋役的内在原因,没能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张勇认为一条鞭法的实施使两税法以来由“度人而税”向“度地而税”的转化进程大大的前进了二步,为清初真正完成这一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胥思省《近十年来一条鞭法研究综述》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一条鞭法的主要特征。(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演变中的作用。(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