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5月的某日晚8时,曾获得过赛车奖项的20岁的某市大学生吴某与两位朋友分别驾驶了3辆跑车在市区繁华马路上追逐并超速行驶。在一人行横道上将边打手机边过该人行横道的青年陶某撞击弹起跌至车后。事发后,吴立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受害人陶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吴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系所谓飙车肇事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两种定罪可能,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具体准确定罪必须具体分析案件本身。从客观行为角度,该案属在繁华市区路段且晚上8时人多之时,违章超速行驶,致撞死一人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安全,符合了两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但从主观方面分析,吴某的表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吴自恃具有高超驾驶技术和赛车经验,自信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及重大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从撞了受害人陶某后吴某立即采取的停车、拨打120急救、拨打122报警的措施等事实证明吴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故意。因此,从吴某所谓飙车肇事案的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吴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注意,根据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订的《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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