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经乙公司授权,甲于2011年4月16日,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11年4月15日、票面金额为23万元的转账支票,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3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丙公司应当在2011年5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货物。甲在向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丙公司自己填写。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以后,直接将该支票的收款人填写为丁公司,并于2011年4月18日将该支票交给丁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戊银行,以便利用丁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丁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6%提取管理费。
2011年4月20日,戊银行通知丁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2011年4月19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须在乙公司收到丙公司交付货物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丙公司于2011年5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货物,丁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丙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戊银行通知丁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戊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①A银行通知丁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得向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②A银行限制丁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的行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