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日晚,在某加油站工作的罗某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线行驶途中,将对面走来的75岁的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
问:(1)驾驶非机动车的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如何对罗某的行为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后者主要指自行车、三轮车等。驾驶非机动车的人与驾驶机动车的人同样负有相关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罗某虽然使用的是自行车,但仍然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2)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的规定,造成了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罗某并不希望造成黄某死亡的后果,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本案中,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