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个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甲公司所属第一分公司专门从事水泥构件生产,为本公司的在建工程提供水泥构件,生产剩余部分则对外销售。2008年,第一分公司向甲公司的A工程和B工程移交水泥构件的成本分别为 200万元和1 000万元(第一分公司在A工程的建筑现场,不在B工程的建筑现场)。此外,第一分公司还对外销售成本为2 000万元的水泥构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 200万元。甲公司的A工程在本年度内完工。该工程的总承包额为12 960万元。至完工时止,甲公司累计发生工程支出12 000万元。2007年,甲公司曾按工程进度为此工程缴纳营业税120万元。年度内开始施工的B工程已按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5 040万元。当年共发生工程成本4200万元。甲公司期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本年度无其他进项税额发生。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案
参考答案:(1)甲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 200×17%+1 000×(1+10%)×17%=561(万元)
应该缴纳的增值税=561-30=531(万元)
(2)应该缴纳的营业税:
第一分公司:1 200×(1+10%)×3%=39.6(万元)
注:水泥构件的外销价格为成本加10%,所以,视同销售的价格与此相同。
A工程和B工程=(12 960+5 040)×3%-120=4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