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5年1月1日,李某与一县外贸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公司下属市宾馆的合同书,承包经营合同书规定:承包期3年,李某每年应向公司上交承包费30000元,管理费10000元。2006年初,该宾馆所得税申报材料显示2005年营业收入70000元,另外有外省的两处房产出租收入20000元,成本、费用75460元(其中包括李某每月领取工资600元),营业税4500元,城建税315元,教育费附加135元,2005年度仅缴纳所得税1726.2元。税务机关对该宾馆纳税检查,发现承包前后所得税缴纳相差悬殊,经深入检查发现:
(1) 该企业使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房收入170000元,会议室使用费收入30000元,并以出纳名义存人银行,该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扣除的成本130000元,费用30000元;
(2) 经查用工合同发现,多报管理人员人数2人,服务人员6人,每人每月工资600元;
(3) 宾馆设小商品部销售饮料收入4000元、食品收入2000元,烟酒收入3000元,保健品收入1000元,可扣除的饮料成本3400元、食品成本1420元,保健品成本600元,烟酒成本2580元。
要求:
(1) 计算应补缴营业税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计算本年应税所得;
(3) 计算本年的应补所得税;
(4)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具体分析李某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 应补缴营业税额=(170000+30000+4000+2000+3000+1000)×5%=10500(元)
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500×(7%+3%)=1050(元)
(2) 应纳税所得额=(90000+200000+10000-75460-160000-8000-4500-31-5-135-10500-1050+8×600×12)=97640(元)
(3) 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97640×27%-1726.20=24636.60(元)
(4)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7640-26362.8-30000-10000+600×12-800×12)×20%-1250=4525.44(元)
李某未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李某所偷个人所得税款 4525.44元,并处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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