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5年1月1日,李某与一县外贸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公司下属市宾馆的合同书,承包经营合同书规定:承包期3年,李某每年应向公司上交承包费30000元,管理费10000元。2006年初,该宾馆所得税申报材料显示2005年营业收入70000元,另外有外省的两处房产出租收入20000元,成本、费用75460元(其中包括李某每月领取工资600元),营业税4500元,城建税315元,教育费附加135元,2005年度仅缴纳所得税1726.2元。税务机关对该宾馆纳税检查,发现承包前后所得税缴纳相差悬殊,经深入检查发现:
(1) 该企业使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房收入170000元,会议室使用费收入30000元,并以出纳名义存人银行,该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扣除的成本130000元,费用30000元;
(2) 经查用工合同发现,多报管理人员人数2人,服务人员6人,每人每月工资600元;
(3) 宾馆设小商品部销售饮料收入4000元、食品收入2000元,烟酒收入3000元,保健品收入1000元,可扣除的饮料成本3400元、食品成本1420元,保健品成本600元,烟酒成本2580元。
要求:
(1) 计算应补缴营业税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计算本年应税所得;
(3) 计算本年的应补所得税;
(4)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具体分析李某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 应补缴营业税额=(170000+30000+4000+2000+3000+1000)×5%=10500(元)
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500×(7%+3%)=1050(元)
(2) 应纳税所得额=(90000+200000+10000-75460-160000-8000-4500-31-5-135-10500-1050+8×600×12)=97640(元)
(3) 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97640×27%-1726.20=24636.60(元)
(4)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7640-26362.8-30000-10000+600×12-800×12)×20%-1250=4525.44(元)
李某未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李某所偷个人所得税款 4525.44元,并处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孙某(男,25岁)一贯逞强好胜,特别喜爱炫耀。某日晚上,与一帮小痞子喝酒。酒过三巡,有一人王某嘲笑他光爱吹牛,只是嘴上好占便宜,到现在为止还是个童男子!孙某仗着酒力,大声说道:“谁说我是童男子!我今天就做给你们看看!”酒后,孙某便直奔某护士学校而去,孙某窜入校园后,将该校A楼二层学生宿舍门撬开,见床上睡着一个人 (吴某,男,16岁,该校学生),误认为是女学生,待孙某将吴某衣服脱尽欲行强 * * 时,才发现吴某为男性,便将被子盖住吴某转身离去。孙某走到大街上,觉得很扫兴,心想如果不干成,明天怎有脸面见兄弟们此时恰好见前面一单身女孩骑车走过,孙某赶紧追了过去,谎称问路,将女孩骗到一僻静的小树林,欲行强 * * 。女孩苦苦哀求,孙某见状想起自己上中学的妹妹,便打消了强 * * 的念头,转身离去。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事后表明孙某当晚行为确系醉酒所为,且孙某第二天就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则对其行为( )。

A.孙某是由于醉酒乱性才起 * * 淫他人之意,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B.孙某醉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可以类比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期实施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

C.根据孙某犯错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得知其对自己醉酒时的所作所为确实不知情,况且孙某的行为根本就没有造成危害,没有受害者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D.孙某应当对其醉酒时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