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一家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该公司领导决定对机构内成员进行培训。
问题
1.若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产生争议,应如何进行处理?
2.在代理过程中,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不被允许的行为有哪些?
参考答案:1.(1)在履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过程中,因土地登记代理人或其所在的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在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①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②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由其负责进行调解(投诉不是必经程序);
③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进行处理,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根据仲裁协议向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结裁决;
④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执业中应禁止以下行为: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代理活动的重要事项;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
(5)伪造、涂改、转让《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6)利用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或他人掌握的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土地登记代理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内执业;
(8)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