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三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当地支行(以下简称商业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三友公司取得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用于公司业务所需的资金周转。当日,三友公司的控股股东巨龙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巨龙公司作为三友公司的保证人,与三友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全部借款的义务,保证期限直至三友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完毕。6月10日,应三友公司的要求,丰润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丰润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和三辆汽车为抵押物为三友公司提供担保。由于丰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一直未办理抵押物登记。7月1日,巨龙公司因拖欠丰润公司货款,与丰润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三友公司股份50万股(未经证券结算机构登记)作为担保。后三友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贷款,商业支行进行追偿。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下列关于巨龙公司为三友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巨龙公司是三友公司的控股股东,保证合同无效
B.该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C.该保证是一般保证
D.巨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E.巨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参考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的效力及保证的类型。公司不得随意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所以选项A错误。巨龙公司与三友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说明巨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选项D正确,选项E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