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中国公民张明、王华、李方、赵晴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明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出资,以价值20万的知识产权出资;王华出资20万;李方、赵晴各以劳务作价出资10万元。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明担任执行董事,由王华担任公司的监事,并且指定张明办理设立登记事项。

下列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方与赵晴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

B.李方与赵晴不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

C.四股东的出资额与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D.四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符合法律规定

E.张明将知识产权作价20万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劳务作价出资。选项D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选项E错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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