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 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题中当事人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而收件人甲没有主营业地,因而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