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人室抢劫案。邻居听到呼救后,即刻报警。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6岁,某市个体工商户)和陈某(女,32岁,赵某之妻),被害人王某及妻子张某受重伤。本案经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对二人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题]
(1)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赵某潜逃,应如何处理
(2)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赵某不服,可以如何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市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期满后,市中级法院应如何报请复核
(4)如果负责核准的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应如何处理
(5)如果法院核准死缓判决后,市检察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核准死缓判决后,由于发现新证据,省高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检察院可以对赵某中止审查;对陈某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依据:《刑诉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
(2)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百八十四条;《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二百三十九条。
(3)市中级法院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4)负责核准的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量刑过轻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依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5)由于本案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是上级检察院,即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抗诉权。因此,市检察院应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
(6)应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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