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刘某(女)故意杀人后自杀未遂,被送往某医院外科住院部大楼六层病房医治,公安机关安排了男、女警员二人一组分班对刘某进行24小时监护。在监护治疗期间,刘某先后有过勒颈、翻窗等自杀行为,但都被值班干警及时发现并阻止。在刘某入院一周后,女警员张某和协警员马某(无正式编制)负责对刘某进行监护。当天下午3时许,张某在向马某交代注意监护后离开病房打开水。此时,马某的女友打来电话,马某接听了电话,刘某趁机提出要“方便”,要求马某回避(尿盆在病房中)。马某便转过身背向刘某继续接听电话,刘趁机拉开病房阳台门爬上阳台。张某这时正好回到病房,发现刘某正在阳台上,而马某正背对其接听电话。张某急忙赶过去阻止时,刘某已经从阳台上跳下,自杀身亡。
问:张某、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基本履行职责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客观构成要件。具体而言,张某在病房中一直按照职责要求进行监护,其外出打开水的行为是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发生的合理行为,而且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张某还特别叮嘱同事注意监护,因此,张某外出打水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不负责,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工作失误,而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马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在于,马某在接到张某外出打开水前的监护交代后,监护任务已经全部集中于其一人身上,马某本应提高警惕,加强监护。但因刘某提出“方便”,马某只得转身回避,此时马某实际更应该注意刘某的行为,但他却仍然接听电话使其监护注意力进一步分散,从而使刘某有机会跳楼自杀。因此,马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上违背监护的职责要求,对刘某看护不严,造成其死亡,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马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案中,马某虽然是无正式编制的协警员,但因为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委派,履行监护犯罪嫌疑人的职责,因此具有了从事公务的性质,所以应当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能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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