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普通工人,其母余某是某市工商银行行长,现已退休。黄某受他人之托,先后多次通过该市工商银行信贷科科长分别为6家公司从该银行贷款6笔,总计500多万元。这些贷款均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黄某为上述单位贷款后,先后从这6家公司索取和收受好处费3万多元。
问:(1)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为什么
(2)如果余某通过工商银行信贷科长为6家公司贷款,从而索取或收受好处费,其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1)黄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系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了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其母亲余某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现工商银行信贷科长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6家公司谋取不当利益,收受或索取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人民币3万多元,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余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余某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即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因退休的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余某利用原工商银行行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现工商银行信贷科长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