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贾某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的裁判,在其担任主裁判的若干场比赛中,在比赛中不公正执法,有意控制比赛进程,影响比赛结果,为足球俱乐部牟取利益,总计接受足球俱乐部贿赂30多万元。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全国足球联赛中裁判的主体身份及其在比赛中进行执法活动的性质,这涉及对《刑法》第93条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的、全国性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代表国家负责管理有关足球方面的全国体育竞赛活动。因此,中国足协组织足球联赛是在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对于被足协选派的全国足球联赛裁判,其执法比赛的工作,是公务活动。所以,足球裁判也应认为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从事裁判工作的人是否担任其他工作并不重要,因为关键在于判断其在执法比赛活动的过程中是否是执行公务,而不在于其本身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执法比赛的过程中,足球裁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控制比赛结果,为俱乐部牟取利益而接受贿赂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贾某作为执法足球联赛的裁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便利控制比赛结果,为俱乐部牟取利益,并接受俱乐部钱款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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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