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伍某在担任某财经专科学校校长期间,擅自将该校30万元的1年定期存单提供给银行作质押担保物,其个人向银行借款18万元供他人用于营利性活动。4个月后案发时,伍某尚未归还贷款,这张定期存单也未到期。
问:伍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伍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伍某用公款存单设定质权的行为性质。伍某以公款存单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为其个人申请贷款,实际上擅自在公款所有权上为私人债务设立了一个质权。而质权设置后会出现的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如果出现任何必须对质押物强制优先受偿的情形,银行随时都可以就该存单记载的财产权利强制划拨并优先受偿,而无需定期存单到期。因此,该公款存单上记载的公共财产权利实际上一直就处于一种风险状态,这种风险状态将造成该公款的使用安全性受到本不应有的侵害。所以,伍某将公款为私债作质押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挪用公款的行为,使得公款不能够按照公共的用途得到使用,进而脱离公款所有权单位的控制,侵害了公款合法正当的使用权。因此,伍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