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好友赵某,希望赵某出面让其担任法院审判员的丈夫李某帮忙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一定给予重谢。赵某回家后对李某讲了这件事,李某先是表示拒绝,但禁不住妻子的反复劝说,又表示说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某上班后将此事告之徐某,徐某于次日送给赵某、李某1万元现金,二人当即收下。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自己办理此案,在审判活动中,想方设法为余某开脱,因被人察觉而事发。
问:(1)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赵某的行为与李某的行为关系如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意图使有罪的余某逃避刑事制裁的行为实际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但由于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对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的贪赃枉法行为应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对李某按照受贿罪处理,处罚更重,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赵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受贿罪。本案中,李某是有身份者,赵某是无身份者,赵某与李某共同受贿的行为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应当按照有身份者的行为定罪。具体而言,在主观方面,赵某要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并收受余某之妻的贿赂时,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李某终于同意,两人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在客观方面,赵某、李某两人的行为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共同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其中赵某是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李某则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李某的职务便利受贿,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因此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