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携带1000克西药去痛片来到昆明,研磨成粉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因与李某、周某熟识,便找到两人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李某从贾某处拿了300克假毒品,在昆明市某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贾某又叫周某帮其贩卖海洛因,二人携600克假毒品在一酒吧准备贩卖时被查获。
问:(1)贾某触犯了什么罪名为什么
(2)李某、周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与贾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贾某、李某、周某三人触犯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何
参考答案:(1)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贾某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贾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去痛片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没有贩毒的故意,因此构成诈骗罪。
(2)李某、周某二人把去痛片粉当成海洛因贩卖,在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
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之间是否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虽然三行为人有共同贩卖假毒品的行为,但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贾某具有诈骗的故意,李某、周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而,三人不成立共同犯罪。进一步讲,贾某是间接正犯,其利用李某、周某来帮助自己实行诈骗犯罪,李某、周某与贾某没有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认识,只是贾某进行诈骗的工具。
(3)李某在某饭店以及贾某、周某在酒吧贩卖去痛片粉的行为,对贾某本人来说,实际上都是其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这些行为都已经着手实行进入到具体实施阶段,由于被警察抓获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顿,使其未能骗得财物,因此,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未遂。
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当毒品从贩卖者转移到购买者时,即成立犯罪既遂,反之则构成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周某存在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把去痛片粉当成海洛因而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情况,因此,不论两人是否完成了买卖行为,都只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