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0年5月,甲、乙、丙三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生产,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5万元人民币出资,乙以专利技术折合人民币10万元出资,丙以厂房折价25万元人民币出资,在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时未获批准;后甲增加出资10万元,公司得以批准成立。2002年4月,在甲、乙、丙参加的股东会上,甲提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乙同意,但丙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表示反对,甲声称:"少数服从多数,增资决议通过。"丙提出退股,甲、乙均表示反对,丙要求甲、乙二人购买其股份,甲、乙表示拒绝。后丙与丁联系欲以 30万元人民币转让其出资,甲得知后,向丙提出认同样价格购买其股份,丙未同意。丁取得丙在该公司的股份后声称其享有60%的股份,因其出资额为30万元。   甲、丁均愿以30万元价格购买丙之股份,则_________。

A.甲可取得

B.丁可取得

C.甲、丁均可取得

D.甲、丁均不能取得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见《公司法》第35条第3款。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