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初步查实: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已于2007年5月25日被暂停上市;截至2007年9月30日,甲的资产总额为23.97亿元,负债总额42.24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76.22%,明显丧失清偿能力。2007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07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召开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了会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若干事项:
(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重整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乙公司无权提出重整申请。
(2)债权人乙公司提出,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多年,双方业务约定2005年刚刚解除,丙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有利害关系,请求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更换管理人。
(3)债权人丁公司提出,对重整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债务人不得在重整期间为任何新的借款设定担保。
(4)第一大股东A公司提出,为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将承担更大的义务,为甲公司注入新的优质资产,但是要求如甲公司在重整期间获利超过500万元,应向股东作一定程度的收益分配。
会议分组对甲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担保债权人组先后两次表决未能通过决议,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该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了对有担保的债权延期行使优先受偿权将按法律规定支付合理利息,该规定使得该组债权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可以得到公平补偿,因此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证交所2007年5月25日暂停甲公司上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经重整2007年仍不能恢复盈利能力,证交所有权作出何种决定
(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所述属实,丙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是否有利害关系说明理由。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决议更换管理人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5)第一大股东A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6)债权人会议应当采用何种议决规则通过重整计划
(7)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能通过的情况下,批准了重整计划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①证交所2007年5月25日暂停甲公司上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②如果甲公司经重整2007年仍不能恢复盈利能力的,证交所有权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①丙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有利害关系。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能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丙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的业务约定解除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尚不足3年。②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决议更换管理人。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但不能直接由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
(4)丁公司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第一大股东A公司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7)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能通过的情况下,批准了重整计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如果有担保债权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