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国有企业星火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白色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星火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白色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星火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8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8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同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问题:
1.甲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