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李某向张某交还钻石项链之前,李某不慎将钻石项链摔裂,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可以请求付某返还。《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本题中,张某刚刚得知此事,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付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赔偿。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