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如果汇丰公司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三洋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能否再向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法院在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对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强制执行。

解析: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讲解:《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不得再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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