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集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00万元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集团达成和解协议,从2000年6月份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前还款300万元,8月底前还款2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2000年7月,天银集团分文未付,亨通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天银集团请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银集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银集团在支付第一批欠款300万元之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银集团对汇丰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亨通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汇丰公司收到履行通知后,仍擅自向天银集团履行债务,造成该财产不能追回,法院对汇丰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汇丰公司可能会承担两种不利后果:第一,汇丰公司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天银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法院可以追究汇丰公司妨害执行的责任。《执行规定》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依此,汇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